光地展商参展须知

光地参展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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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面积12平方米 -展位租赁 -会刊基本内容登录和参展商胸卡 -观众请柬

承建公司

光地参展商可自行指定可胜任的承建公司(“自选承建公司”)为其设计并搭建展位,参展商应将其自选承建公司的详细资料,如公司名称及地址等,填入相应表格 ,并在指定日期之前连同加盖了自选承建公司公章的自选承建公司营业执照和其他资质证书影印本一并提交给主办单位,以取得核准。主办单位有权因任何原因拒绝参展商聘用某承建商,且不需向参展商提出解释。 一旦自选承建公司获得主办单位批准,未经主办单位书面同意,光地参展商不得更换其自选承建公司。 对自选承建公司授予批准并不意味着主办单位已经检查或有义务检查自选承建公司的资质。参展商应自行负责检查其自选承建公司的资质和背景。如果因自选承建公司的资质产生任何争议或出现任何与自选承建公司资质相关的争议,主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有材料也应符合展览会、其他相关单位及中国政府部门的规定与法规。如展览会场或相关单位或中国政府部门拒绝给予前述批准,则参展商须承担一切责任,与主办单位无关。 

展位设计申请

1. 所有展位设计图需于指定日期前,一式二份送交主场搭建商作批核。提供的展位图样比例不得少于1:100,并需清楚标明地板,展台高度、设备、颜色、所用物料、活动的展架、视听器材、重量及展品负荷点等。 2. 若设计图样未能在限期前送交主场搭建,自行设计的展位将不获接纳,大会承建商将会为参展商建造标准展位,相关费用应由参展商负担。 3. 电力装置图必须与一式二份的设计图送交大会承建商。 4. 请注意:若于指定日期时间前,光地仍未进行任何工程,大会承建商将会在该位置搭建标准展位,相关费用将由参展商负担。

展位设计审批

主场搭建在核准展位设计申请前,可要求更改或修正设计图样,并有权自行决定驳回申请。 特别设计的展位必须获得主办单位的书面核准,才可进行施工。 一旦展位设计图样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参展商应严格按照该设计图样搭建展位。未经主办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擅自偏离经批准的展位设计图样或对经批准的展位设计图样进行任何添加、减少或修改。 搭建特别设计展位的光地参展商须确保其与其承建商,在设计展位时清楚了解以下事宜。未遵守以下原则,可能导致主办单位及/或展览中心要求修改其设置,因此产生的昂贵费用,将由参展商承担。

光地展台搭建要则

1. 场地的测量皆以公制单位为准,参展商须于施工前确认展位范围是否符合主办单位发出的图面规划,若有不符,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任何未在施工开始前提交的错误报告将一概不予负责。 2. 参展商搭建的展位的任何部份皆不可超越其所租用光地的指定范围,包括投射灯及参展商展位楣板–公司名称及标志。展位内的任何组件、装饰及展品均不可高于4.5米。根据展位所处位置,多于一面开放的展位有可能会被要求保持两面开放。距离防火幕四周0.5米范围内的展位,限高为2.5米。防火栓位置一概不准遮挡。地台的高度限为150mm。 3. 禁止搭建两层结构的展位。 4. 展览馆内天花不得悬挂吊物,亦不可在地面、墙壁或展览馆内任何位置安装固定装置。 5. 参展商的展位楣板–公司名称及展位编号须放在显眼位置及面向信道,若主办单位认为位置不明显,主办单位有权将楣板及编号放于适当位置,其衍生的费用,需由参展商承担。 6. 主办单位建议参展商在进行搭建设计时,靠走道的部分做成开放式。 7. 使用钢结构立柱的展台,其立柱应使用直径为10厘米以上的无焊接材料,底部应焊接牢固底盘,上部焊接法兰盘以增加立柱的受力面积,以保证展台结构的牢固。 8. 参展商需于地毯及任何地面平台铺设经批准的防护措施。所有在公众视野范围以内的展位结构部份,需加以修饰至主办单位核准的标准(包括围板的背面、与其他展位及通道连接的部份均需以洁净白布/白板覆盖)。搭建展位所用的材料应为环保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非易燃物且燃烧率不低于B1级。另参展商搭建的展位严禁封顶,展位顶部必须保持全开放。 9. 各展商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展位搭建所用装修及装饰材料均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B1级)。木结构展台、展架的原木面必须使用防火材料的处理;严禁使用易燃绷布、弹力布、尼龙布;木结构须涂防火涂料;展厅内严禁吸烟和各种明火操作;涉及用电、用水及使用压缩空气方面的施工,须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每个光地展位每48㎡必须配备1组(2个)灭火器,如有储藏室或其他封闭空间的展位,在其封闭空间内也须配备灭火器。 10. 根据消防规定,电气线路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线、护套线,严禁使用双绞线、铝芯线;电线连接应牢固可靠,电线对接必须使用瓷、塑接头并有合格的绝缘保护措施;配电箱周围严禁安放易燃物品。 11. 根据展馆消防规定,各展位中所用地毯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难燃性)。并请携带好相关的地毯检测报告至展会现场以备消防检查。 12. 各搭建商在搭建展台时不得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等。 13. 各搭建商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升降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为保护人身安全,周围应设置安全区,由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14. 展览馆内严禁使用喷漆、焊接及电锯。 15. 灯具与可燃展品之间应保持50厘米以上的距离。 16. 灯箱内部需做防火处理,布景箱、灯箱须设有散热检查孔。 17. 结构中有玻璃装饰的展台,必须采用钢化玻璃,确保施工、安装牢固,并有醒目标识,以防玻璃破碎,造成人员伤亡。 18. 展品的运送、装配、拆卸及光地展位的清除需由参展商自行负责。此类工作均需依照主办单位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19. 为进一步提升场馆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搭建材料安全、有序、高效进场,现规定“运输搭建材料的货运车辆应进入展馆指定蓄车场等候,听候调度进入展馆卸货区进行装卸,严禁私自停靠场馆周边道路装卸搭建材料,搭建材料(含桁架)不得使用小板车和人工搬运方式进入场馆内”。 20. 参展商须自行负责保险事宜,确保主办单位不会因任何与参展商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现场运作而遭到任何索赔。具体详细规定请参见“保险”章节。 21. 参展商负责清除遗留在现场的搭建废物或剩余材料。 22. 搭建商须于指定日期以汇款方式支付主场承建商搭建押金,以备在展览场地受损毁时作出补偿及/ 或清除在搭建进行期间或展览后所堆积的巨型垃圾。如展馆当局认为展览场地并未遭损毁及/ 或展商未有遗留任何垃圾,该笔押金将在展览撤馆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原汇款账户。 23. 如果主办单位在搭建施工期间或展会期间发现展位存在任何瑕疵,其有权要求参展商立即修复。如果参展商未按要求修复,该等瑕疵将由大会承建商修复,相关费用由参展商承担。另外,如果主办单位认为任何展位正处于危险状态并可能造成损害,其有权要求参展商立即停止使用该展位。

搭建责任

参展商及其自选承建公司应对搭建责任(“搭建责任”)承担完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施工场地内参展商或其自选承建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该两方的人员、员工、工人、客户、供货商)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2. 由因参展商或其自选承建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自选承建公司搭建的建筑物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参展商同意如因上述任何搭建责任,导致主办单位、大会承建商、主办单位员工以及代理人产生任何费用、开支(包括法律开支)及损失,参展商将予以足额赔偿。 事故报告 如果在参展商的展位发生任何事故或因参展商原因而发生任何事故,参展商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并采取所有可采取的行动帮助受害者,减少损失以及维持秩序。其后,参展商应在12小时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以提供事故的详细说明,说明事故原因并提供赔偿或解决方案。

保险

1. 主办机构对涉及参展商 参观者、其个人物品及展品的任何风险,概不负财务或法律责任。参展商应自费购买并在整个展会期间维持有效的针对因参 展商在展会期间的活动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公众责任险。 参展商必须负责购买保险,投保范围包括 ( 但不限于 ) 为其陈列品、展品及展台因失窃、火灾、水灾、公众 包括占用者责任 ) 及其他任何自然原因引致的损失或毁坏。 该公共责任保单项下的事故赔付限额需足够承担参展商的潜在风险及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应作为该公共责任险的附加被保险人。参展商 并须按主办机构要求出示有关保单。 2. 请参展商或搭建商必须 购买 不低于展览会搭建 责任险 世博 展览馆 专用版 1 )保障额度 的保险,对被列入 “展台 搭建 违规计分管理 办法 ” 中的特别监控企业和负责人名录的施工企业, 必须购买不低于展览会搭建责任险(世博展览会专用版 2)保障额度的保险。 请事先联系与咨询展馆推荐保险公司,或自行购买符合推荐保险公司,或自行购买符合要求要求的的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电话: 021--6387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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