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3日举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介绍,国家已经起草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步明确“十三五”时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具体而言,到2020年,力争光伏发电达到1.5亿千瓦,光热发电达到500万千瓦,力争风力发电达到2.5亿千瓦。
朱明分析,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关键问题在于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典型代表是《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不到位、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滞后问题突出、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政策受化石能源和地方政府干涉冲击较大等,已成为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朱明表示,已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有关要求,但今后工作重点也在明确责任,并通过能源监管的手段,强化落实,保障效果。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孟伟在书面发言中指出,推动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于全面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下一步将加强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
“弃水、弃风、弃光”形势严峻
朱明介绍,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了,但是不少地方政府、电网、发电和用能企业等都还没有正视可再生能源的地位,仍喜欢用化石能源。
目前,西南地区“弃水”、三北地区弃风形势愈演愈烈,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大瓶颈。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主任王仲颖介绍,可再生能源发展遇到的两大突出问题之一即先行并网制度落实不到位,全国弃风弃光现象严重,2016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电量326亿千瓦时,弃光电量37亿千瓦时。
国电集团副总经理谢长军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率”达到21%,超过了2013年的17%,达到历史最高值,三北地区七个省区达到或者接近20%,新疆和甘肃甚至达到了47%和45%。
“在经济增长乏力、全国电力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弃水、弃风问题在短期内很难破解,且有进一步恶化之势。”谢长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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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介绍,尽管“弃水、弃风、弃光”现象这么严重,但却没有发生一起可再生能源企业依法维权的案例。这表明依法治能之路尚且漫长。
谢长军建议,从立法角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明确规定东、南部发达省份对西部富余可再生能源电网的接纳业务,并对受电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打破地方政府条块分割的现状,下好全国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全国一盘棋。
“建议我国学习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典范的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并网方面的立法标准。”谢长军建议,德国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之后,进一步阐述具体操作方式。
例如,在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义务时,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电网运营商的程序和步骤,处理并网请求的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而周全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将调整
王仲颖介绍,《可再生能源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不足。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累计达到550亿元。
“尽管第六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下发在即,但随着可再生能源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将达到600亿元。”发改委价格司副处长支玉强介绍。
支玉强分析,造成现在这种补贴资金缺口很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备电厂规模的快速扩大,由于它们基本不交或者较少地缴纳包括可再生能源附加在内的政府性基金,因此可再生能源附加的理论征收额度与实际征收额差别比较大。
支玉强介绍,在“三去一降一补”的背景下,大幅度地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增加工商企业的电价的负担,不符合宏观经济的形势需求。这也说明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难以为继。
随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绿色电力证书的交易机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也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支玉强解释,现在这种燃煤标杆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组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将调整,首先可能就要施行“价格”和“补贴”的分离。
具体来说,作为电能,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燃煤发电、核电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电能的价格在市场上应按照统一的机制通过竞争去发现价格;财政补贴部分,把现在这种差价补贴变成定额补贴,根据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的需要去设定补贴的目标。
“当条件成熟时,推进我们的配额加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来发现补贴的标准。”支玉强介绍,随着补贴强度的逐步降低,最终的方向就是要取消补贴,真正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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