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电力消费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这项被称为“最难产的能源政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中国谋划已有十年,各路利益反复博弈,相关文件反复修改。
继2018年3月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回炉改造”的第二稿近日由国家能源局向业内发布,并再次向电网企业、各大电力集团以及相关协会征求意见,要求将相关意见在10月15日前反馈至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和3月的文件相比,此次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在配额的制定、实施、绿证交易和监督考核等内容更为细致明确。
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的义务主体明确为省级电网、地方电网、配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以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一共六类。在配额指标上,对19个省调高了2018年总配额指标,24个省调高了2020年指标。
与配额制配套的是“绿证交易”,即对完成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核发绿证,发电企业、配额义务主体之间可进行自由交易。
记者获悉,配额制政策有望在2018年年底出台实施。
配额指标总体提高
“实施配额保障能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对行业是个大利好。”看到《考核办法》第二稿之后,经历了“5·31”新政的一位陕西光伏业从业者很是兴奋,他认为配额制将给光伏行业带来新的机会。
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战略以及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向全世界做出的承诺,要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2030年达20%的目标。
而配额制强制要求各省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将确保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新能源行业的“弃风”“弃光”问题。
此次2018年9月公布的新一版的《考核办法》分为总则、配额制定、配额实施、绿证交易、监督和考核、附则六大章节,合计35条,文字合计7500余,而今年两会后公布的《考核办法》还不到2800字。
最明显的变化,首先是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义务主体进行了六种分类,明确了其承担配额的计算方式。
省级电网、地方电网、配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四类企业应完成的配额为售电量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电力直接交易用户配额为其自用发电量与通过公用电网净购入电量之和乘以所在区域配额指标;拥有自备电厂企业配额为其自用发电量与通过公用电网净购入电量之和乘以所在区域配额指标。
“这种责任主体的层次划分更为明确,有利于下一步的实施和监管。”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各个主体需要完成的配额也更为具体,相较于此前有了很大的进步。
此次配额指标仍然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以下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以下简称“非水电配额”),但是具体的指标已有所调整。在总量配额中,2018年指标有19个省调高,2个省不变,10个省份下调;而2020年指标有24个省份调高,2个省份不变,5个省下调。
例如京津冀三地,第一稿中的总量配额在2018年和2020年分别为11%和13%,但在此次第二稿中,相关比例调整为10.5%和15%。再以甘肃省为例,修改后的总量配额在2018年和2020年分别为45%和49.5%,相较于此前41%和38%有了大幅提升。
但也有部分省份配额下调,例如吉林省在2020年总配额由此前的25.5%下降至22%。
总体来看,修改后四川省和云南省的总量配额最高,2018年要求完成80%以上,其次是青海配额为70%,这三个省份水电资源都非常丰富。总量配额最低的为山东,2018年的要求只有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