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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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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 支持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SMM网讯:4月27日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含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制度。要求电网企业及时受理并网申请,明确并网时限,按国家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落实保障性收购政策,最迟于2020年达到保障性收购要求。对于未落实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采取暂停安排当地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等措施控制项目开发建设节奏。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按照各区域所划定的可再生能源年利用小时数,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最低的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的基本收益。此外,收购小时数是国家在结合地区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进行制定的,其中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在1800小时-2000小时之间,而对弃光限电地区,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则在1300小时-1500小时之间。

《通知》明确,各类接入输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配套电网改造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通知》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过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提出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确保电力市场化交易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通知》提出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的多项措施,包括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为激发市场活力,《通知》要求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务,创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机制,鼓励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核准、备案等“一站式”服务。

为减少投资和经营负担,《通知》要求完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应用,转变风电设备质量风险控制方式,规范各类检查和收费,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并网及运行安全检查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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