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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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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弃光5%更合理?能源局电力司解读《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

 2018年10月30日,发改委、能源局印发了《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中提出,自2018年起,清洁能源消纳要取得显著成效,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确保弃风、弃光电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

 
从2018年数据来看,光伏利用率达97.0%,弃光率3.0%,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光伏发电利用率95%)。
 
有读者注意到,无论是专家做收益模型测算,还是主管部门做出规划,都会预留5%的弃光电量。对此,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长期以来,我国清洁能源发展一直以“弃电”的高低作为评价标准,但“弃电量”“弃电率”的说法只关注清洁能源电力的未利用部分,忽视了整个能源和电力系统为消纳清洁能源付出的努力和成本,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从整个能源系统经济性和全社会用电成本的角度,结合电力系统自身的特性,清洁能源消纳存在一个经济合理的利用率范围,片面追求百分之百消纳,将极大提高系统的备用成本,限制电力系统可承载的新能源规模,反而制约了新能源发展,因此并不是百分之百完全消纳最好。
 
同时,他表示,限电绝对量与清洁能源的装机规模和利用水平均相关,随着我国清洁能源发展规模持续扩大,绝对限电量的横向对比意义减弱,限电量增大也不一定意味着利用水平降低,因此不宜使用限发电量的绝对数值作为评价指标,必须要从利用率的角度来考虑。此外,对于集中连片清洁能源开发地区,即使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限发电量的绝对量也较大,容易引发炒作和误解。为此,主管部门参考国际经验对全网统计口径进行了优化,对于风电、光伏以及水能利用率高于95%的区域和主要流域,其限发电量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计入全国限电量的统计范围。
 
针对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与保障性收购的问题,电力司负责人指出,二者其实并不矛盾,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保障性收购政策通过保量保价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合理收益。当前,随着发展规模持续高速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总量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应的政策也需要做出适当调整。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主要考虑是在保障项目合理收益水平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本质上也是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合理收益,与保障性收购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的弃风弃光现象具有地域和时段集中分布的特征,弃光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特别是新疆、甘肃两个省区。根据《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要求,2018年两地光伏利用率要达到85%和90%以上,2019、2020年要达到90%以上。为此,要提升系统的清洁能源消纳能力,重点在于挖掘调峰潜力,提升系统的调节能力,例如通过新建抽水蓄能电站、气电、大型龙头水电站等灵活性调节电源以及储能电站等,也可以通过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引导自备电厂参与系统调峰等方式,提升系统的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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